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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VS法院:谁在任性?南京法院两次对律师上诉状开出巨额罚单!|刑法库

2017-09-13 《刑法@全厚细》 刑法库

刑法库按

    本库今天向大家介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两次针对律师上诉状作出的巨额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理性维权

    对于该事件,大家见仁见智,欢迎留言讨论。


上诉状写“原审判决厚颜无耻”:拘留10天、罚款8万!

2015年12月17日


2015年6月,南京男子程某在小店买了一堆挂钩之类的日用品。他以所购买的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认为产品不符国家标准,没有质量保证,然后在秦淮法院一口气提起135起诉讼。程某请求法院判令退货还款,并要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提起该系列诉讼之前,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法院起诉同案被告,在案件进入二审期间其又再次购买本系列案件涉案商品,并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起诉讼,能够认定其在购买之时即认识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

2015年10月,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驳回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为此,11月2日,程某一口气向法院递交78份上诉状,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都只有一句话:“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事情发生后,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宣传法律,指出其不当之处,给其五天时间修改上诉状。但其明确表示:拒绝修改,后果自负。

秦淮法院法院认为,程某作为其系列案件的原告,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审判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前述78份判决书系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以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从汉语通用表达方式出发,“厚颜无耻”系用于侮辱、诽谤特定主体的人格的词汇。程某在上诉状中虽然“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但判决书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并不存在与人格相关的属性,而司法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秦淮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系拥有相应人格权利的主体,程某的相关侮辱性言语实际上指向的就是作出前述78份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秦淮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015年12月17日,经秦淮法院研究决定,依法对程某拘留10日、罚款8万。

法律界的声音

对于秦淮法院依法对程某开出“拘留十日、罚款八万”的罚单,上海市西区一个基层法院的庭长对此事拍案叫绝,转发朋友圈时也批注“干得漂亮”。面对律新社的采访,该庭长表示,这对于维护司法尊严,维护法官尊荣意义非凡。“以前诉讼中也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不讲道理,无端滋事的情况,但法院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柔和,多以劝导为主。”该法官说,“但是民法修正后,尤其是刑九后,对于司法的底线,裁判者的权威,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不过,大多法律界人士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均表示:是该罚但不至于罚这么重!但也有律师指出:秦淮法院的处罚,于法于理,均无依据。

从上文看,当事人程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不服,便在上述状中写明“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来表达内心的不满。当秦淮法院指出其错误时,并给出时间期限来修改上诉状,可程某却拒绝了。由此可见,他对该判决结果是有多愤怒!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程某变成一位“愤怒的当事人”呢?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防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知假买假应当能够得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按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的规定,其前者系“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从报道中,似乎涉案商品的确是假货,否则不会支持退货还款的。“从我国假货泛滥这一背景来说,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最高院也不反对知假买假。从这一点来说,驳回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似有不当。”在于海防看来,据此可知程某愤怒的原因。

刑法库注:最高法于今年表态,不再支持食品药品之外的“知假购假索赔”,详见本库8月23日文章《重磅:最高法答复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

一“厚颜无耻”算侮辱吗? 

“是该罚,但罚得太重了。”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炜林律师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拘留几天,罚款一两千就可以了,罚款八万太高了。”张炜林律师说。

张炜林律师认为,“厚颜无耻”还达不到侮辱的程度。侮辱是指使用语言、肢体动作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但上诉状只是特定的人能看到。但是,法律文书是严肃的,用语应该正规而文明。司法文书是按照程序出来的,如果当事人觉得不对可以依照程序请求救济,但用侮辱性的词语的确有损司法权威。

不过,在洪流律师看来,不一定是脏话才算侮辱,“厚颜无耻”也可以算侮辱。“程某虽然没骂法官,但司法文书是具体的法官撰写的。如果骂法官才算骂,骂文书不算骂,也有点搞笑。”

刑法库注:判决书注明了案件的审理人员,但判决是单位行为,盖章是“院印”。如果百姓骂某件法律,是否等同于骂全国二千多名人大代表呢?如果骂党的某个政策,是否等同于骂中央领导人呢?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二“厚颜无耻”值八万吗? 

行仕律师事务所姜曙滨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秦淮法院对程某的处罚是重了!她认为,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应当是互相尊重。但就该案而言,法官在发现后约谈程某修改,其拒不修改,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要考虑两点:一是

“原审判决厚颜无耻”是否就是侮辱、诽谤原审司法工作人员,值得商榷,二是该四个字是否达到必须拘留和罚款的并罚且都是接近顶格的处罚。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小丰律师对此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按照民诉法第111条第四款规定,秦淮法院对程某显然属于较重的处罚,似乎过罚不当。此外,田小丰律师还特别指出,尽管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但原审法院对于上诉状内容进行审查,似乎超越了职权范围,上诉状的提出,表明一审诉讼活动已经终结。应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违反民诉法规定的认定与处罚。

三法院这样处罚真的好吗?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诉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邓继好看来,当事人诉状中有不当言论应要求其修改诉状,拒不修改的可不予接受诉状,不宜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来处理。而且本案中当事人写的是“判决”,而法院作出延伸、扩大解释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也有欠妥当。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马朗律师认为,秦淮法院的处罚,于法于理,均无依据。他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秦淮法院处罚程某的依据是民诉法第111条,而该法条属于民诉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难看出,适用该法条的初衷是保护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本案秦淮法院一审判决已经做 45 30192 45 13552 0 0 7450 0 0:00:04 0:00:01 0:00:03 7450,程某上诉状中的言论,如何再去妨害一审的诉讼程序?

第二、秦淮法院认为程某此举是侮辱秦淮法院和做出判决的司法工作人员,同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秦淮法院一审判决书的形成,可能涉及从承办法官到审委会的多名司法工作人员,程某并不清楚一审判决具体由谁做出。程某使用“厚颜无耻”作为上诉理由,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书,也没有指向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民诉法第111条针对的是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包括侮辱司法机关。如果说程某的行为侮辱了秦淮法院,那么侮辱法院名誉如涉及民事侵权,法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程某,而不是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自己冲上去既做原告又当裁判。

第三、触犯民诉法第111条,法院针对个人处罚权的上限就是罚款十万,拘留十五日。从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即便程某的行为属于侮辱司法工作人员,那么这种发生在一审宣判之后的侮辱,相较于当庭发生的针对法官的侮辱乃至殴打,要轻得多。秦淮法院针对程某拘留十日,罚款八万这种近乎顶格处罚的做法,不仅无法让程某“认错伏法”,更有公器私用之嫌

“在本案中,我觉得法官大度点,不认为侮辱,未尝不可。法官认为构成侮辱,也不是不行。但是,强制措施过于激烈。拘留一般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中,拘留不应当适用。对于罚款,据民诉新解释193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衡量,八万太高了。”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防向律新社表示。

网友观点

很好的诠释了什么叫厚颜无耻!

这家伙有胆量,俗话说民不与官斗,没听过吗?


上诉状称法官和法院“垃圾”:罚款5万!

2017年8月24日

2016年,封某因一起纠纷将南京某公司、孙某、林某诉至秦淮法院,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并不构成对封某的侵权,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封某的诉讼请求。

封某不满,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这份上诉状的开头,封某写道,“谁持法律当空舞,狗屎顿作倾盆雨。我们来个史上最文艺、最具情怀、最多错别字、最具商业气息、最刻薄、最穿越、最具观赏性的上诉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封某写道,“顾某某是‘垃圾法官’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是‘垃圾法院’?”除了上述语句之外,上诉状中还有其他不少看上去较为刺激的字眼。

因上诉状中有“垃圾法官”“垃圾法院”“法官,你人品真垃圾”等辱骂法院和法官的言辞,被秦淮法院认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开出(2017)苏0104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封某处以罚款5万

封某对秦淮法院做出的处罚不服,向南京市中院申请复议。南京市中院下达(2017)苏01司惩复13号决定书,维持秦淮法院的(2017)苏0104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

  据了解,封某原是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但已经于当月离职原律所。9月11日,封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对于秦淮法院做出的决定和南京中院做出的复议结果决定,他是不接受的,他也不会主动交5万元罚款,而会通过其他渠道讨要说法。“基本的程序要讲吧,哪怕是我杀了人,也得出示一下证据吧。什么听证都没有,突然就给我一个处罚决定。”

祸不单行

因封某具有律师身份,秦淮法院将此事反映给南京市律协。

南京市律协蔺秘书长昨天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律师的行为虽然不是职业行为,而是作为一个公民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还是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本着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原则,根据法院的处罚决定书,以及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南京律协将启动惩戒调查程序,由15个人的惩戒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调查,并研究出最终惩戒措施。


刑法库注:上述《惩戒通知》由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于今年7月共同印发,详见本库文章《司法部:加强律师惩戒工作!(全文)》。


来源:“刑法库”公众号综合律新社观察、紫牛新闻等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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